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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图书等处理办法
(暂行)
图书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、损坏、遗失罚款制度。
一、逾期未还
1、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.10元;各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,每超一天罚款1.00元。
2、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。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。
3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。
二、损坏图书
1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画、圈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2、读者撕毁书刊,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三、遗失图书
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还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1、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1) 赔偿原书:无论中、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:
2) 赔款:
a.中文图书
·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
·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1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
b.外文图书(原版):
·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·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(或40元,指无价格的图书)的2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·赠书:40元的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2、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
1) 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过刊合订本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装订费。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,再加倍赔款。
2) 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按下列倍率赔款:
a.影印、复制交流版,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;
b.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10倍赔款:
c.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期刊,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,再按10倍赔款。
3、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。
四、私自带书出馆
未经许可携带图书出馆者,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;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;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五、特殊情况
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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